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14號
MLDM,97,易,14,200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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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現在台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5913號),本院
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31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戊○○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又竊盜,累犯,處有 期徒刑陸月。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戊○○曾因犯竊盜、傷害及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法院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4 月、6 月、4 月及9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甫於民國93年3 月30日因縮刑期 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下列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他人 財物:
(1)戊○○於96年12月19日中午12時20分許,至苗栗縣後龍鎮 ○○里○○路127 號「永興商店」,徒手竊取店內乙○○ ○所有之香煙13包,價值新台幣(下同)730 元,得手後 逃逸。
(2)戊○○於96年12月19日中午12時48分許,至苗栗縣後龍鎮 ○○里○○路119 之1 號,潛入屋內(侵入住居罪部分未 據告訴),徒手竊取甲○○使用之車牌號碼M3Z- 606號重 型機車1 輛、玉佩項鍊1 條、觀音玉墜1 個、手錶1 只、 收音機1 台,得手後逃逸。
(3)戊○○於96年12月19日下午1 時許,至苗栗縣後龍鎮○○ 里○ 鄰○○路77號,潛入屋內(侵入住居罪部分未據告訴 ),徒手竊取丙○○所有聲寶牌電視機1 台,得手後逃逸 。
(4)嗣甲○○於96年12月19日下午1 時許,發現戊○○騎乘其 失竊之機車,載運甫竊得之上開電視機,經過其住家前面 ,出面將戊○○攔下,戊○○被攔下後,棄車往苗栗縣後 龍鎮豐富火車站方向逃逸,甲○○打電話報警,苗栗縣警



察局竹南分局新港派出所員警,接獲報案後,於同日下午 1 時15分許,在苗栗縣後龍鎮豐富火車站前圓環,將戊○ ○逮捕,警方除扣得上開機車1 輛外,另當場扣得香煙13 包、現金1000元、男用手錶一只、玉珮項鍊1 條、玉觀音 玉墜1 枚、收音機1 台及電視機1 台等物品,戊○○在警 方尚未發覺香煙13包及電視機1 台係其所竊取前,主動向 警方供稱該2 次竊盜犯行亦係其所為而自首。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
戊○○於犯罪事實欄(一)(1) 、(3) 有累犯加重及自 首減輕事由,依法先加後減。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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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