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號 原 告 華健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被 告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路六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路六號 訴訟代理人 洪桂如律師 林思銘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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