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613號
SCDV,91,補,613,200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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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一三號
  原   告 聯積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川
  送達代收人 崔玉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宏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拾壹萬肆仟零伍元,折合新台幣玖拾肆萬
     貳仟零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伍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
     叁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零叁佰貳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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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積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