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94號
TTDV,97,促,94,200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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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9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昶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捌仟伍佰肆拾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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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