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9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昶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捌仟伍佰肆拾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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