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八0號
原 告 寶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立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陸拾肆萬零壹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佰
玖拾貳萬零肆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零肆拾貳元,折合新台幣
貳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零捌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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