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89號
債 權 人 彭福慶即順意水電工程行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