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甲○○
1樓
相 對 人 丁○○
戊○○
兼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己○○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庚○○」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 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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