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1年度,47號
SCDV,91,簡上,47,200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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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七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本院竹北簡易庭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二四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向其申辦信用卡,並已完成開卡程序後啟用,上訴人於八
十九年七月間發覺被上訴人帳單上出現七筆待查證之交易,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聲
明信用卡未遺失,經上訴人調閱簽帳單後,發覺所簽姓名與持卡人姓名相同,依
常理應係被上訴人本人之消費,或被上訴人將信用卡交第三人行使所致,況若偽
卡盜刷只刷錄卡號、有效期間、檢查碼,無法盜錄中文名字,故應非偽卡消費,
且依約被上訴人負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之義務,被上訴人自應就此七筆消費
負責,為此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一)原審判決廢棄。(二)右廢棄部分,被
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十三萬零四百五十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三)第一、二審訴訟
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則以:係上訴人通知有異常交易,確認並非被上訴人本人之消費後,請
被上訴人將信用卡剪斷寄回,信用卡並未遺失,亦未交予他人使用,該七筆消費
亦非被上訴人所消費,簽帳單上姓名並非被上訴人所簽,刷卡地點均未去過,且
信用卡條款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上訴人之風險管理制度亦不佳,不應由被上訴人
承擔信用卡被冒用之風險等語置辯。並聲明(一)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二)上
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兩造不爭之事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之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被上訴人並領
用信用卡使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份為證,且為被上訴人所
不爭,則兩造間確有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合先敘明。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八十九年七月間有七筆消費之款項計十三萬零四百五十二
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聲明書、簽帳單等為證
,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辯稱:系爭七筆帳款並非其所消費簽帳等語。是本件所
應審酌者厥為系爭帳款是否由被上訴人所簽帳消費?茲審酌如下。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又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
,不在此限,私文書應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
之認證者,推定其真正,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向其申請信用卡,定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之事實,已如
前述,而上訴人主張系爭消費款項十三萬零四百五十二元為被上訴人本人或授
權他人使用信用卡消費之事實,雖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簽帳單、約定條款
、聲明書為證,然經被上訴人否認簽帳單上簽名之真正及有何授權他人使用信
用卡之情事,依據上開說明,上訴人即有舉證證明該簽名為真正及被上訴人確
有授權他人使用信用卡之責。而系爭簽帳單上被上訴人之簽名筆跡與上訴人提
出信用卡申請書及被上訴人簽帳無爭議之簽帳單上「甲○○」之簽名筆跡,經
肉眼判斷,於筆順、書寫方式上有所差異,尤以「心」部之寫法顯為不符,有
信用卡申請書、簽帳單附卷足參,被上訴人所辯非其消費簽署簽帳單等語應堪
採信,此外,上訴人亦無法舉出其他證據以資證明被上訴人有簽帳消費,足見
被上訴人所辯應堪採信,上訴人所提之簽帳單不能認為被上訴人所簽,更無從
證明被上訴人有簽帳消費系爭帳款之情事。再者,被上訴人申請之信用卡雖未
遺失,然仍有遭人盜用之可能,且兩造所訂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七條第二項
定有被上訴人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信用卡之占有轉讓與
第三人或交其使用之明文,上訴人亦無法舉證證明被上訴人確有將信用卡讓與
、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信用卡之占有轉讓與第三人,授權第三人使
用之情事,是尚不能僅以信用卡確係被上訴人所申請者,且未遺失,即謂本筆
消費款確係被上訴人授權他人使用消費所生者。是以,上訴人所為主張,尚不
足採。
(二)次查,系爭七筆消費款消費之地點分別係位於台北市○○路○段二一0號之高
峰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路四七號之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店及台北市
○○○路二段七六號之浪漫一生小吃店,此經上訴人及受告知人高峰股份有限
公司陳明在卷,並有信用卡帳單附卷可稽,而被上訴人其餘正常消費之地點多
係位於新竹之特約商店,少有台北市之特約商店,且該七筆消費款之消費金額
均高,自二千餘元至四萬五千元不等,與被上訴人正常之消費款多係數百元,
甚有數十元之刷卡消費習慣明顯不同,亦即系爭消費款單筆之消費金額即多於
被上訴人單月之總消費金額,有該帳單附卷足參,且上訴人亦係因察覺此異常
交易而通知被上訴人者。是由此消費金額與地點之差異及刷卡消費習慣之明顯
不同,益足佐認系爭七筆消費款確非被上訴人所消費簽帳者。
(三)上訴人雖主張依約被上訴人負有妥善保管信用卡之義務,系爭消費款應為真卡
刷卡消費,故被上訴人應給付系爭消費款云云。經查,被上訴人所持信用卡係
經上訴人告知有異常交易後,始剪斷寄回者,此為兩造所不爭,並有聲明書一
份在卷可憑,上訴人雖主張系爭消費款係真卡刷卡消費,然其就此並未舉證以
實其說,且其所持理由乃偽卡盜刷無法盜錄中文名字,而本件簽帳單上姓名為
被上訴人之中文姓名,故應係真卡消費,然現行偽卡及信用卡盜刷集團除傳統
之盜錄方式外,尚有盜取信用卡內外碼,製成偽卡盜刷之情形,並有財金公司
信用卡系統資料外洩之情事,則上訴人所為偽卡盜刷無法盜錄中文姓名之主張
,即無從遽信為真實,是上訴人主張系爭消費款係由真卡刷卡消費一節,尚不
足採。
(四)姑不論系爭消費款究係真卡刷卡消費所生,或偽卡刷卡消費所生,此等信用卡
遭冒用之風險應由何人承擔?兩造約定條款第七條第二項約定持卡人應妥善保
管及使用信用卡,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信用卡之占有轉
讓與第三人或交其使用,持卡人違反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
責任,第十九條就信用卡遺失、被竊等情形之風險負擔亦有所約定,此等約定
條款屬定型化條款,而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有「定型
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
中之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之明文,在消費者保護法制
定前,最高法院亦曾決議針對金融機構以定型化條款免除其對簽名之認定義務
一節,認為係違反公序良俗之約款,而為無效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十三年民庭
決議參照),如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多年,自不能以更悖於消費者保護之觀點
來審視此一問題。蓋發卡銀行以定型化約款約定,就該信用卡於辦妥掛失手續
前被冒用之風險及非遺失情形下被冒用之風險,無論簽名是否相符,一律由持
卡人負責,係將發卡銀行或特約商店因故意、重大過失或抽象輕過失等所發生
之損失,一律轉由持卡人承擔,然該風險之發生,有時發卡銀行較持卡人更能
控制風險發生之可能性,發卡銀行與特約商店在接受信用卡而提供消費服務或
消費款項時均可再次檢查簽帳單之簽名與信用卡上既有之簽名是否確實相符,
以決定是否接受該筆信用卡消費,若將風險歸由對信用卡是否遭冒用毫無所知
,亦無法阻止之持卡人,顯有未盡公平之處,對消費者甚為不利,對發卡銀行
與特約商店之則又過輕,乃不合理之風險移轉。本件上訴人提出之系爭簽帳單
,經本院與上訴人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及被上訴人前簽帳無爭議之簽帳
單上簽名為肉眼比對,即可發現其不同,且此等爭議之消費款與被上訴人往常
正常之刷卡消費金額等習慣亦不同,上訴人之特約商店接受此不同於持卡人慣
有簽名之簽名,並未於發覺異常交易時拒絕該筆刷卡消費,且未於此等高額消
費時進行人工確認(此經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陳明在卷),顯未盡注意義務,故
此一風險,不應由持卡人即被上訴人負擔。且在持卡人擬使用信用卡或交他人
使用,而事後以簽名不符為由拒絕支付之情形,則必然簽帳之簽名不同於信用
卡上之簽名或存檔之簽名資料,若發卡銀行之特約商店為確實之比對,持卡人
之簽帳必遭拒絕,則亦無僥倖舞弊之可能。是發卡銀行與特約商店若能善盡其
注意義務,必能將信用卡遭冒用之風險降至最低,此等信用卡遭冒用之風險自
應由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承擔為合理。
五、綜上,系爭簽帳單上之簽名與被上訴人之簽名不符,系爭簽帳消費金額、地點與
被上訴人之消費習慣亦不同,上訴人既無法證明被上訴人確有為本筆款項之消費
,亦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確有授權他人使用信用卡消費,且無從認定本件消費
款項確係真卡刷卡消費所生,業如前述,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信
用卡消費款十三萬零四百五十二元及自代墊日即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
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本判決之結果並無影
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吳上晃
~B法   官 滕治平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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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