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5年度,26號
TTDM,95,交附民,26,200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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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戊○○
       仲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上列被告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21號
),經原告等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被告戊○○及仲捷股份
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月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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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