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91年度,217號
SCDV,91,竹小,217,200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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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小字第二一七號
  原   告 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陸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以分期付款之方式向原告購買圖書 一批,價款為新台幣(下同)四萬四千八百一十元,被告迄今尚欠一萬九千二百 元未給付,為此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訂購明細單一份為證,經核屬實, 而被告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原 告本於買賣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價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一年八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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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