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江正和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4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
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僅載明被告祭祀公業江正
和之特別代理人,然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可受送達之真正
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下列事項:
⑴祭祀公業江正和之所有派下員名冊(含姓名、身分證字號、
住址)。
⑵祭祀公業江正和派下之繼承系統表及派下之戶籍謄本。
⑶祭祀公業江正和是否訂有章程,如有,請一併補正。
⑷最後一位被選任為祭祀公業江正和管理人之資料及相關登記
文件。
⑸按派下員之人數,提出相同份數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