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任哲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
10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12月5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76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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