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78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臨鎰鋼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戊○○
丁○○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柒萬柒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臨鎰鋼板有限公司、甲○○、戊○○、丁○○、己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本件被告臨鎰鋼板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戊 ○○、丁○○、己○○○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4月1日 向債權人借得新台幣400萬元(分為200萬元及200萬元合計 二筆貸款撥貸),期限自民國94年4月1日起至民國97年4月1 日止,利息採固定利息,年息3%,按月計付,未按期攤還或 付息時,應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約定利 率付息外,自逾期日起6個月內加付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月部份另加付上開利率20%違約金。詎被告臨鎰鋼板有限公 司自民國96年12月1日起違約未履行,且已停止營業並列為 拒絕往來戶,依約應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聲明所示之 金額,雖經原告追索,均未清償等語。業經原告提出與其所 述相符之借據暨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繳息明細資料、 撥款暨轉帳收入傳票影本各一紙為證,被告臨鎰鋼板有限公 司、甲○○、戊○○、丁○○、己○○○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 上開調查證據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臨鎰鋼板有限公司、甲○○、戊○○、丁○○、己○○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欠款、利息、違約金等語,洵屬 有據,應予照准。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6,28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6,28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 定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0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0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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