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906號
TNDV,96,拍,1906,2008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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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906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以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林連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 ,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10月 13日起至113年10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林連却於83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0元 ,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點75計算,借款清償期90年6月 17日,到期本金一次清償。詎第三人林連却屆期未清償,尚 欠本金共20,000,000元。期間第三人林連却於88年3月27日 死亡,其遺產由相對人丙○○甲○○乙○○繼承,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等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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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9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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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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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安南區 ○○○段│403 │田│4721.8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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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安南區 ○○○段│403-1 │田│298.7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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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南市│安南區 ○○○段│405 │林│696.2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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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南市│安南區 ○○○段│406 │田│2032.1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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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南市│安南區 ○○○段│409 │田│1850.1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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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