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41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號15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住臺北市○○區○○里○○鄰○○路555 號15樓之10,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 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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