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7151號
債 權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守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守宏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 國96年12月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戶籍謄 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 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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