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6年度,234號
TNDM,96,附民,234,200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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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曾靜雯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五八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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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