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27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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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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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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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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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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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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