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力榮影視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可米瑞智國際藝能有限公司簽發之以玉山商業銀行民生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面額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肆拾玖元,票據號碼AH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可米瑞智國際藝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以玉山商業銀行民生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十二萬七千零四十九元、票據號碼AH0000000號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二0一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二0一四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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