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44號
原 告 益司恩企業有限公司(風味達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眾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地下街分公司、甲○
○、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肆佰陸拾肆萬零玖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
仟零叁拾伍元,故尚欠新台幣叁萬壹仟陸佰捌拾元未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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