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敦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股東權100,000股×10元/股=1,0
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訴之聲明2及3各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共計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900元
,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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