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83號
TPDV,97,訴,283,200801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3號
原   告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王畧之繼
      辛○○即王畧之繼
      庚○○即王畧之繼
      丁○○即王畧之繼
      壬○○○即王畧之
            1號
      己○○即王畧之繼
      丙○○即王畧之繼
      王 鳳即王畧之繼
      戊○○即王畧之繼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甲○○(即王畧之繼承人)、辛○○(即王畧之繼承人
  、庚○○(即王畧之繼承人)、丁○○(即王畧之繼承人
  、壬○○○(即王畧之繼承人)、己○○(即王畧之繼承人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9,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