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黃梅燕即達望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
捌佰壹拾捌萬陸仟肆佰叁拾壹元(見本院卷第2至5頁之「訴之聲
明」第1項及事實理由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
萬貳仟零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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