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6號
TPDV,97,補,16,200801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黃梅燕即達望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
捌佰壹拾捌萬陸仟肆佰叁拾壹元(見本院卷第2至5頁之「訴之聲
明」第1項及事實理由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
萬貳仟零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1/1頁


參考資料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