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31號
TPDV,97,補,131,200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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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維多利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炳欽(即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
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訴之
聲明第二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合計新台幣壹萬壹
仟伍佰玖拾元;訴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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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