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維多利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炳欽(即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
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訴之
聲明第二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合計新台幣壹萬壹
仟伍佰玖拾元;訴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