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0號
TPDV,97,補,10,2008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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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台聯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41,75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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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聯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