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美力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好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6年度存字第5110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肆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036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執行,曾提供新台幣34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 第511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上 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本院96 年度移調字第1295號調解筆錄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相 關案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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