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936號
TPDV,97,票,936,200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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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師大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二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在聲請人公 司事務所,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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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票字第9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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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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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11月10日│400,000元 │96年11月10日│9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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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6年12月10日│400,000元 │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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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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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師大眼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