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4251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賓揚汽車有限公司、甲○○、丙○○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第一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
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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