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另被告丙○○部份除外〕,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壹、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貳、本件兩造約定系爭借款「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壹審管轄法院」,此有借 據影本〔參見本院卷第十二頁〕、約定書影本〔參見本院卷第十八頁〕等足參。 原告並陳述「我們請求將約定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部份,移送臺北地院審理。」 〔參見本院卷第三九頁〕。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參、另被告丙○○部份,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民事判決審結,附此 敘明。
肆、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福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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