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593號
PCDV,91,重訴,593,200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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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三號
  原   告 浩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賴淑惠律師
        王麗萍律師
  被   告 聯積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二四九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丙○○ 住臺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捌萬玖仟壹佰零陸元
,惟查原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為訴之追加,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柒佰肆拾貳萬叁仟叁佰壹拾壹元,折合銀元貳佰肆拾柒萬肆仟肆佰叁拾柒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廖怡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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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積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