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三號
原 告 浩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賴淑惠律師
王麗萍律師
被 告 聯積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二四九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丙○○ 住臺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捌萬玖仟壹佰零陸元
,惟查原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為訴之追加,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柒佰肆拾貳萬叁仟叁佰壹拾壹元,折合銀元貳佰肆拾柒萬肆仟肆佰叁拾柒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廖怡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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