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055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皓實業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博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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