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2804號
TPDV,97,票,2804,200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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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法定代理人 戊○○
            、28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醫捷實業有限公司、乙○○、丙○○、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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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醫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