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77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第一相對人之正確姓名(乙○○或鄧勝峰)。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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