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2770號
TPDV,97,票,2770,200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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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77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第一相對人之正確姓名(乙○○或鄧勝峰)。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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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