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正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姓名。 (為郭正「勳」或郭正「勲」)
,並提出其最新戶謄資料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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