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字,97年度,5號
TPDV,97,監,5,200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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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為禁治產人甲○○聲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妹夫甲○○經鈞院以96年度禁 字第263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因禁治產人甲○○無法定 監護人,業經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決議選任聲請人為 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等語。
二、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 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 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 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 。次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 治產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 等內旁系親血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 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者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 同居親屬,以年長者為先。同法第1130條、第1131條分別定 有明文。復按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 人數時,法院得因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 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 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 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 時,亦同。此觀同法第1132條規定自明。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妹夫甲○○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惟禁治 產人甲○○並無法定監護人,經禁治產人甲○○(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 議成員周勇(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周清德(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周榮治(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茉莉(女, 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顯宗(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等5人於民國96年12月28 日開會議決選定聲請人為 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 屬會議記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禁字第263 號民事裁定



,堪認為真實。本院依上開規定,參酌禁治產人甲○○之親 屬會議決議結果之記錄,爰指定聲請人乙○○為禁治產人甲 ○○之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家事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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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