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六七號
聲 請 人 學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零捌拾肆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 ,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八號判 決聲請人敗訴,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嗣因聲請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經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四號廢棄原第一審判決,第一、二審訴 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則由聲請人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
~F0
~T40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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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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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第一審裁判費 │ 八、七三六元│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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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第一審送達郵費│ 四四二元│由聲請人預納八八四元,支出四0八元,│
│ │ │ │餘四七六元移入第二審。由第二審移入一│
│ │ │ │七四元,支出三四元,餘一四0元業經退│
│ │ │ │還聲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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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第二審裁判費 │ 一六、五0二元│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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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第二審送達郵費│ 三0二元│由第一審移入四七六元,支出三0二元,│
│ │ │ │餘一七四元移入第一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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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本件程序費用 │ 一0二元│由聲請人預納一七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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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二六、0八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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