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7年度,110號
TPDV,97,司,110,200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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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林皓昱即迦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皓昱迦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迦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迦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剩餘財產分配表呈送在案 ,經徵得林皓昱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 皓昱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 損益表、公司董事會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同意書 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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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皓昱即迦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迦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