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泰桔企業有限公司
1號2
法定代理人 甲○○
1號2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票號UC0000000 為票
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
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
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
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
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
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
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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