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7年度,205號
TPDV,97,催,205,2008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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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勤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謄本及釋明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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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