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590號
TPDV,97,促,2590,2008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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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據以請求之依據(如規約或決議)。
二、請提出債務人所有權之土地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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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