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56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二、請提出請求金額之相關資料。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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