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569號
TPDV,97,促,2569,200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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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5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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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