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477號
TPDV,97,促,2477,2008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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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4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沈義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易通聯合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瑞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肆萬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33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 項規定,為交換票據
  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
  ,並為同法第144 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本件支票
  提示日為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退票日),有卷附之聲請
  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可稽,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如附表
  所示利息起算日(發票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於提示日即如附表所
  示利息起算日(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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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 │
│  │       │發票日翌日)│(退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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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壹佰貳拾萬元 │96年1月21日 │96年1月22日 │
├──┼───────┼──────┼──────┤
│二 │壹佰萬元   │96年1月21日 │96年1月22日 │
├──┼───────┼──────┼──────┤
│三 │壹佰萬元   │96年1月21日 │96年1月22日 │
├──┼───────┼──────┼──────┤
│四 │肆萬元    │96年2月6日 │96年2月6日 │
├──┼───────┼──────┼──────┤
│五 │壹佰萬元   │96年3月6日 │96年3月6日 │
├──┼───────┼──────┼──────┤
│六 │壹佰萬元   │96年3月6日 │96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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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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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通聯合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