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4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沈義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易通聯合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瑞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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