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496號
TPDV,97,促,1496,2008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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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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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