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0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翎峰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戊○○住址「住臺北市○○區○○街135之1號」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北市○○區○○街135之1號6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