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9768號
TPDV,96,訴,9768,200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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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76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
      丙○○  原籍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
      乙○○  原籍設:台北市○○區○○路1段8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丙○○乙○○經合法通知,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准原告之 聲請,對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邀同被告丙○○乙○○為連 帶保證人,於93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1,500,000 元 ,期限自93年11月22日起至98年11月22日止,利息依年息8% 固定利率計算,清償方式按月分期本息平均攤還。如未按期 償還本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甲○僅繳納 本息至94年11月22日止,依借據約定書第3條約定,視同債 務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應立即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借據1份、歷史往來明細 查詢各1份為證,並為被告甲○所不爭執,應屬實在,故原 告本於上開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與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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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