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8710號
TPDV,96,訴,8710,200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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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710號
原   告 謄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方正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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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謄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