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8504號
TPDV,96,訴,8504,200801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50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大陞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下一層
被   告 丁○○
            號11
      丙○○
      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大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大陞公司)邀 同被告乙○○丁○○丙○○庚○○為連帶保證人於民 國94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2筆,分別為新台幣(下同)㈠67 萬元、㈡300萬元,共計367萬元,分別約定借款期間為㈠自 96年5月30日起至101年5月30日止、㈡自96年5月6日起至98 年5月6日止,利率分別為㈠按原告公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 1.61%機動計息、㈡按固定利率9.99%計息,如遲延履行給付 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詎被告大陞公司自96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 息並償還本金,依約定全部債務視同到期,應即全部清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182萬2,88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又 被告乙○○丁○○丙○○庚○○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借據暨約定書、貸款契約書暨約定書、簡易資料查詢單 (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爭執,則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