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6159號
TPDV,96,訴,6159,2008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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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59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誠紡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61
5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捌拾柒萬陸仟叁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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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紡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