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59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誠紡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61
5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捌拾柒萬陸仟叁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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