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645號
TPDV,96,訴,2645,2008013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45號
  上 訴 人 金生麗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瑞傳播有限公司、甲○○因九十六年度
訴字第二六四五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1/1頁


參考資料
金生麗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瑞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